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名誉职务管理制度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名誉职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名誉职务的设立、聘任、管理与监督,完善基金会内部治理机制,根据《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名誉职务的设立、聘任、履职及监督管理。基金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坚持“非必要不设立”的原则,确需设立的,应遵循“精简、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名誉职务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职务设置与数量

基金会名誉职务主要包括:名誉理事长(会长名誉副理事长(副会长)、名誉顾问等。名誉职务的数量应根据基金会实际发展需要严格控制,确保精简、合理,避免职务虚化。

第四条 任职条件

名誉职务的授予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影响力与声望:在相关领域(如教育、公益、经济、社会等)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声望和示范表率作用,能够助力基金会提升社会公信力。

2.支持与贡献:长期关心、支持基金会发展,为基金会及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对促进地区交流及教育公平有突出贡献。

3.合规性:无违纪违法记录,无变相把持基金会、干扰基金会正常工作等不良情形,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民主决策程序

1.动议与审核:名誉职务的设立、增补或取消,经本会党组织审核把关,并履行民主程序,由秘书处进行第一材料审核,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2.任期与公示:名誉职务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后,向全体公告,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聘任形式

名誉职务的聘任应通过颁发聘书等形式予以明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权利

1.名誉职务人员有权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帮助。

2.有权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项目及重大活动。

第八条 义务

1.履职义务:名誉职务人员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关心基金会发展,维护基金会声誉,积极为基金会链接社会资源、拓展公益渠道,但不得履行基金会负责人职责。

2.合规义务:名誉职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名誉职务从事任何有损基金会声誉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五章 待遇与纪律

第九条 待遇规定

名誉职务人员不得在基金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基金会提供的办公用房、用车等职务待遇。基金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名誉职务“聘任费”或“赞助费”。

第十条 纪律与退出机制

1.动态管理:基金会应建立名誉职务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其履职情况。对出现不具备任职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变相把持基金会、干扰基金会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基金会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

2.主动退出:名誉职务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名誉职务的,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辞呈,经基金会理事会确认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