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提升基金会运作的透明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秉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信息公开活动,涵盖信息披露、对外宣传、沟通交流、舆情控制与风险防范等环节,规范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为与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三条 基金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活动开展、成果展示等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准确对外公示章程、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报告、重要项目等相关重要信息,扩大基金会影响力,提升公众关注度。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本基金会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本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四、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五、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助活动(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项目进展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六、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八、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九、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全文和摘要。

  本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公开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配合实施,包括:机构刊物、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十二  本制度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