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公益慈善项目财务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的全流程管控,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高效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自主立项、合作落地、外部捐赠资助类教育助学、帮扶济困等全部公益项目的资金管理,涵盖现金捐赠、实物折算资金、专项定向捐赠等各类项目资金。所有专项基金不单独开户,资金全部归集基金会对公账户,财务分户独立核算。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专款专用、预算管控、先批后支、据实列支、全程留痕、公开可溯原则,所有项目资金收支全部纳入基金会项目信息化系统管理,财务数据与项目立项、执行、结项数据一一绑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划分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要求
1.每个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同步编制《项目预算明细表》,作为立项报告的必备附件。
2.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支出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资助支出(助学金、奖学金、物资采购等);
(2)项目活动费用(场地租赁、交通差旅、食宿、印刷、劳务费等);
(3)人员成本(项目专职人员工资、志愿者补贴等);
(4)管理费用(按协议约定计提的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10%);
(5)税费及其他。
3.预算须明确资金来源(捐赠方、基金会自有资金、其他来源),并对各科目进行明细说明(数量、单价、用途)。
4.预算不合规、明细缺失的,财务部退回立项材料,不予通过立项。
第五条 预算审批变更管理
1.立项同步编制分项预算表,列明支出科目、测算依据,财务先行审核合理性;
2.审批:项目总预算≤5万元:秘书长审批;
5万元<总预算≤100万元:理事长审批;
总预算>100万元: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单笔支出超 100 万、跨年度重大项目须理事会审批;
3.项目预算调整幅度超 10%,须重新提交变更申请,按原审批层级报批,未获批不得变更支出。
4.未经预算审批通过的项目,财务部不得预留、拨付任何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第六条 拨付前置条件
项目资金拨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已正式立项并获得唯一项目编号;
2.已签订相关捐赠协议或合作协议;
3.项目部提交《用款申请单》,注明项目编号、用款事由、预算科目、金额、收款方信息;
4.用款申请经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或授权审批人)逐级审批。
第七条 拨付方式与流程
1.申请拨付:项目完成立项审批、捐赠协议审核归档后,由项目执行方提交用款申请、正规发票、活动佐证、物资签收单、验收材料;
2.业务部门核验项目落地真实性,财务部审核票据、附件完整性,分级审批后对公转账付款;无立项审批、附件缺失、票据不合规,财务有权拒付;
3.资金原则上采取分批拨付方式,首期拨付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后续根据项目进度和中期报告审批结果拨付。
4.对一次性小额项目,经理事长批准后可一次性全额拨付。
5.所有资金统一对公转账,严禁现金大额拨付、个人账户代收项目公款,特殊零星小额备用金需秘书长专项签字审批。
第八条 实物捐赠资金折算管理
实物捐赠按公允市场价折算入账,财务部登记物资价值台账,物资出库、发放凭《物资签收单》记账,无盖章签收单据不得做财务核销。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金使用限制性要求
1.项目资金仅限立项预算列明用途,不得挪用于基金会行政开支、其他无关项目;定向捐赠资金严格遵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2.严禁虚列支出、伪造票据、虚假签收套取项目资金。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
项目部可根据项目需要申请备用金,备用金限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单次备用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备用金须在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或冲账,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
1.常规项目结项结余:定向捐赠按捐赠协议执行(退回捐赠人或结转同类项目);
2.专项基金终止清算结余:不得返还发起人、不得分红,全部留存基金会用于同领域教育公益项目。
第六章 项目中期、结项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中期财务核对
周期超 3 个月项目提交中期报告,财务部同步出具阶段性资金使用台账,列明支出金额、预算占比、剩余资金,缺少财务对账资料系统无法完成中期审批。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季度向基金会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明细。
第十三条 结项财务决算
项目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配合项目部编制《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七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多层监督
1.财务部日常监督:全流程核查资金收支合规性,发现超范围支出、票据造假立即停止付款并上报秘书处、监事会;
2.监事会年度稽查:每年至少 1 次专项抽查项目账务,随机抽取项目凭证、签收资料、拨付流水,出具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外部监督
1.捐赠方监督:定向捐赠项目按需向捐赠方提供阶段性资金使用明细、决算报表,配合捐赠方实地核查;
2.社会公众监督:基金会官网公示监督电话、邮箱,接收受益群众、社会各界资金使用投诉,收到异议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
3.主管部门监督:配合民政、税务等主管单位年度审计、专项财务检查,完整提供项目财务档案。
第十六条 违规追责
出现下列资金违规行为,对经办人、审批人予以约谈警告、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
1.无立项审批私自支出项目资金;
2.虚报费用、伪造签收单、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擅自挪用、截留、挤占项目专项资金;
4.逾期不报中期 、结项财务资料造成资金管控失控。
5.伪造、变造原始凭证;
6.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因违规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资金档案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1.单个项目财务档案资料:预算表、付款凭证、报销单据、决算表、捐赠协议等与项目业务档案合并,电子档存项目系统、纸质档案单独装订永久存档;
2.档案借阅执行审批制度:内部借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部单位(审计、捐赠方)查阅须秘书长审批并登记。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披露
1.按协议约定向捐赠方季度 、年度公示项目收支明细、落地成效;
2.配合民政年检、第三方审计、主管部门核查,按需出具专项财务报告;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履行理事会审议程序;
2.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原有财务制度与本制度冲突,以本文为准;未尽事项遵照《慈善法》及单项捐赠补充协议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