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公益慈善项目财务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的全流程管控,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高效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自主立项、合作落地、外部捐赠资助类教育助学、帮扶济困等全部公益项目的资金管理,涵盖现金捐赠、实物折算资金、专项定向捐赠等各类项目资金。所有专项基金不单独开户,资金全部归集基金会对公账户,财务分户独立核算。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专款专用、预算管控、先批后支、据实列支、全程留痕、公开可溯原则,所有项目资金收支全部纳入基金会项目信息化系统管理,财务数据与项目立项、执行、结项数据一一绑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划分

微信截图_20260715172347.png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要求

1.每个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同步编制《项目预算明细表》,作为立项报告的必备附件。

2.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支出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资助支出(助学金、奖学金、物资采购等);

2项目活动费用(场地租赁、交通差旅、食宿、印刷、劳务费等);

3人员成本(项目专职人员工资、志愿者补贴等);

4管理费用(按协议约定计提的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10%);

5税费及其他。

3.预算须明确资金来源(捐赠方、基金会自有资金、其他来源),并对各科目进行明细说明(数量、单价、用途)。

4.预算不合规、明细缺失的,财务部退回立项材料,不予通过立项。

第五条  预算审批变更管理

1.立项同步编制分项预算表,列明支出科目、测算依据,财务先行审核合理性;

2.审批:项目总预算≤5万元:秘书长审批;

5万元<总预算≤100万元:理事长审批;

总预算>100万元: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单笔支出超 100 万、跨年度重大项目须理事会审批;

3.项目预算调整幅度超 10%,须重新提交变更申请,按原审批层级报批,未获批不得变更支出。

4.未经预算审批通过的项目,财务部不得预留、拨付任何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拨付前置条件

项目资金拨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已正式立项并获得唯一项目编号;

2.已签订相关捐赠协议或合作协议;

3.项目部提交《用款申请单》,注明项目编号、用款事由、预算科目、金额、收款方信息;

4.用款申请经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或授权审批人)逐级审批。

拨付方式与流程

1.申请拨付:项目完成立项审批、捐赠协议审核归档后,由项目执行方提交用款申请、正规发票、活动佐证、物资签收单、验收材料;

2.业务部门核验项目落地真实性,财务部审核票据、附件完整性,分级审批后对公转账付款;无立项审批、附件缺失、票据不合规,财务有权拒付;

3.资金原则上采取分批拨付方式,首期拨付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后续根据项目进度和中期报告审批结果拨付。

4.对一次性小额项目,经理事长批准后可一次性全额拨付。
    5.所有资金统一对公转账,严禁现金大额拨付、个人账户代收项目公款,特殊零星小额备用金需秘书长专项签字审批。

实物捐赠资金折算管理

实物捐赠按公允市场价折算入账,财务部登记物资价值台账,物资出库、发放凭《物资签收单》记账,无盖章签收单据不得做财务核销。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资金使用限制性要求

1.项目资金仅限立项预算列明用途,不得挪用于基金会行政开支、其他无关项目;定向捐赠资金严格遵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2.严禁虚列支出、伪造票据、虚假签收套取项目资金。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

项目部可根据项目需要申请备用金,备用金限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单次备用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备用金须在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或冲账,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

第十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

1.常规项目结项结余:定向捐赠按捐赠协议执行(退回捐赠人或结转同类项目);

2.专项基金终止清算结余:不得返还发起人、不得分红,全部留存基金会用于同领域教育公益项目。

 

第六章 项目中期、结项财务决算

第十 中期财务核对

周期超 3 个月项目提交中期报告,财务部同步出具阶段性资金使用台账,列明支出金额、预算占比、剩余资金,缺少财务对账资料系统无法完成中期审批。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季度向基金会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明细。

第十 结项财务决算

项目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配合项目部编制《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七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 内部多层监督

1.财务部日常监督:全流程核查资金收支合规性,发现超范围支出、票据造假立即停止付款并上报秘书处、监事会;

2.监事会年度稽查:每年至少 1 次专项抽查项目账务,随机抽取项目凭证、签收资料、拨付流水,出具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 外部监督

1.捐赠方监督:定向捐赠项目按需向捐赠方提供阶段性资金使用明细、决算报表,配合捐赠方实地核查;

2.社会公众监督:基金会官网公示监督电话、邮箱,接收受益群众、社会各界资金使用投诉,收到异议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

3.主管部门监督:配合民政、税务等主管单位年度审计、专项财务检查,完整提供项目财务档案。

第十 违规追责

出现下列资金违规行为,对经办人、审批人予以约谈警告、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

1.无立项审批私自支出项目资金;

2.虚报费用、伪造签收单、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擅自挪用、截留、挤占项目专项资金;

4.逾期不报中期 结项财务资料造成资金管控失控。

5.伪造、变造原始凭证;

6.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因违规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资金档案与信息披露

第十 档案管理

1.单个项目财务档案资料:预算表、付款凭证、报销单据、决算表、捐赠协议与项目业务档案合并,电子档存项目系统、纸质档案单独装订永久存档;

2.档案借阅执行审批制度:内部借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部单位(审计、捐赠方)查阅须秘书长审批并登记。

第十 信息报送披露

1.按协议约定向捐赠方季度 年度公示项目收支明细、落地成效;

2.配合民政年检、第三方审计、主管部门核查,按需出具专项财务报告;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履行理事会审议程序;

2.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原有财务制度与本制度冲突,以本文为准;未尽事项遵照《慈善法》及单项捐赠补充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