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获2026—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获2026—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26年5月22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发出《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鲁财税〔2026〕6号),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凭借严格的合规管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和扎实的公益成效,成功再获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始终秉承“用公益温暖教育,用科技助推教育”的初心,坚持“教育+公益+科技”三位一体融合模式,通过物资支持+资源赋能+公益帮扶形式,逐步构建起多维立体的品牌项目矩阵,其公益助学足迹遍布全国25个省市,以县域教育帮扶、大学生赋能体系、青少年五育培养、乡村振兴科技助教等方向开展项目建设,链接政府、高校、企业与社会力量,打造一个科技向善、公益助学的慈善平台,以良好的信誉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助推基金会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特指纳税主体依托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各类公益事业、受灾区域及贫困地区开展的捐赠行为。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个人发生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依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捐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合法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个人捐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