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热线:0531-88955695

志愿者管理制度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日期: 2021-06-18 14:06:0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志愿者/志工/义工(以下简称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志愿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具备参加志愿者服务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招募志愿者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志愿者登记表,由基金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秘书长批准成为正式志愿者。

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向志愿者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志愿活动,须和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内容,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内容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八条 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应服从基金会的统一安排,协助完成各项志愿服务工作,接受基金会的临时工作安排,在服务工作中应表明志愿者身份。志愿者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将物品统一交还给基金会办公室。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或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餐食补助、交通补助。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统一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条 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四条 志愿者接受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或中途中止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本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于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